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呂明聰
陳艷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游淑惠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洪卉 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羅婉怡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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