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大千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686號、102年度偵字第17904號、23685號、26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大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胡慧滿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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