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19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