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補字第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7,8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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