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壹仟
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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