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壹仟
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