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簡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崇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桃園縣
           居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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