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 蔡篤昆 被告 陳順永 (歿)
陳文雄 趙秋火 (歿) 趙徐齊 趙美惠 (歿) 趙篤秀 趙篤岐 趙春琳 (歿) 彭陳 乃(歿) 范穩成 陳清富 趙宏 黃淑珠 趙嫈如 陳秋萍 陳珈儀陳均貞 陳佳旺 陳珍全 陳林金玉 范穩發 陳筱梅 陳秋蘭 陳秀霞 陳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係屬必要共同訴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須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依原告所提共有人之戶籍謄本顯示(見本院卷第50、52至53、56至57頁),共有人陳順永、趙秋火、趙美惠、趙春琳、彭 陳乃 分別於原告民國105年10月4日提起訴訟前之92年2月1日、93年2月17日、103年11月23日、92年5月20日、69年7月18日即已死亡,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通知後14日,補正上開5人之繼承系統表、最新戶籍謄本,查詢上開5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具狀追加上開5人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人數提出書狀繕本,該通知已於105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清單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置若罔聞,悉無提出任何相關補正資料或說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既未將本件共有物之共有人全體列為當事人,經本院命補正後迄今仍未補正,則原告之訴即不合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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