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上詮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松福 訴訟代理人 王鵬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董怡湘┌──────────────────────────────────────────────────────┐│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灣土地銀行竹│臺灣土地銀行竹東│100年8月26日│315,000元│PQ0000000││││東分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