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羿甄受刑人鄧竣元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羿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羿甄因被告鄧竣元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856、8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通知被告於104年6月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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