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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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廖健華
廖秋慧 葉招蓉 鐘鈺秀 陳榮松 林溪木 陳順吉 林滄 蔡美霞 鄭雯靜 楊明勳 王信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所載之金額及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金額(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併算)計算之結果,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2萬16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萬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