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吳晟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瓊慧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5,786元,應徵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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