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陳秀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鐘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5,361元〔計算式:4,300元/㎡×1,139㎡×1/42+7,200元/㎡×(1,337.39㎡+1,341.47㎡)×3/42+1,633元×9(房屋課稅現值)×3/42=1,495,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秀安段1180、1191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街○○號(已整編為溪心街181號房屋之稅籍證明書及全部納稅義務人之姓名、地址等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