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8號原告 陳秋林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趙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楊嵎琇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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