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家催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催字第87號聲請人 鄭崇文 律師被繼承人 謝明為 (亡)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被繼承人「 許明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謝明為」;關於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巷○○弄9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案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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