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馬慧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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