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慈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