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5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城小字第5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王興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黃莉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黃莉君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