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城小字第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   告  邵維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黃莉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黃莉君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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