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蘇皇娟 被告 李東憲 法定代理人 李國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柒萬玖仟參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