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諭選任辯護人呂康德律師被告高金龍
益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03號、101年度偵字第2650號、101年度偵字第5636號、100年度偵字第1404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致諭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5、8、9、12至1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5、8、9、12至1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
高金龍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4、7、10至13、16至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4、7、10至13、16至1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5、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益源 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11、19至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1、19至2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致諭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高金龍、楊益源明知其等並未領有換裝瓦斯安全開關必須具備之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明書,亦明知其等均非供應臺北市內湖、南港地區瓦斯天然氣之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下稱欣湖天然氣公司)及供應臺北市士林、北投地區瓦斯天然氣之 陽明山 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下稱陽明山瓦斯公司)員工,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與上揭欣湖天然氣公司、陽明山瓦斯公司名稱近似,由不知情之 蔡承祐翁誌麟 等人所申設之欣湖瓦斯管路企業社(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下稱欣湖企業社)及陽明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址設新北市○○區○○街○○巷○號,下稱陽明山瓦斯企業社)名義,四處投遞載有「欣湖瓦斯」、「陽明山瓦斯」字樣之服務通知單,並事先以每組新臺幣(下同)210元左右之低價向不知情之 莊錦 在所購入之瓦斯開關。被告3人旋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穿著與欣湖天然氣公司、陽明山瓦斯公司工作人員同款之工作服,配帶載有「欣湖瓦斯」或「陽明山瓦斯」字樣之工作證,前往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住處,佯裝為欣湖天然氣公司或陽明山瓦斯公司檢查人員,到府幫忙檢查瓦斯管路,於檢查之際或謊稱有瓦斯漏氣現象,或謊稱瓦斯器材老舊恐有危險,而要求各被害人更換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器材,致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
10、編號12至編號29之各被害人因被告3人之穿著、配戴之證件及事先所投遞之服務通知,誤認其等確係陽明山瓦斯公司或欣湖天然氣公司之員工,並因信任陽明山瓦斯公司及欣湖天然氣公司之商譽,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同意更換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器材,並給付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價款;附表一編號11部分,則因 黃美珠 拒絕更換而未能得逞。 嗣經 警持搜索票於101年1月19日7時30分許,分別在陳致諭、楊益源位於新北市○○區○○路3段7巷11號2樓、新北市○○區○○街○○○號8樓之3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16、27-42之物品,並於同日7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段○○巷○弄○○號3樓高金龍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7-26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 林鉅岳 、陳 張寶玉陳淑媛林菁葉世炯陳慧蓉吳家瑋肖麗華黃鈺芳 、張 李月嬌郭徐素 娥、 曹芳華李玉芳張秋謹曾靖惠王國任周佳怡詹月秀陳聖凱 、林 吳淑英 、劉 陳雲美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3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3人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訊據被告陳致諭、高金龍、楊益源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證人 莊錦在陳義吉李俊德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各被害人提出之欣湖企業社服務通知單及申購單、經濟部能源局101年4月2日能油字第10100097050號函、欣湖企業社及陽明山瓦斯企業社營業登記卷宗、被告陳致諭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高金龍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楊益源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0年8月19日之100年聲監字第000453號通訊監察書、100年9月19日之
100年聲監字第000500號通訊監察書、100年11月16日之10
0年聲監字第000584號通訊監察書、100年12月15日之100年聲監字第000634號通訊監察書、100年10月18日之100年聲監續字第000931號通訊監察書、100年11月16日之100年聲監續字第000992號通訊監察書、100年12月15日之100年聲監續字第001050號通訊監察書、100年12月15日之100年聲監續字第001051號通訊監察書、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被告陳致諭被查獲之贓物照片12張、被告高金龍被查獲之贓物照片14張、被告楊益源被查獲之贓物照片4張、告訴人吳家瑋、陳淑媛、張李月嬌住處現場蒐證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3人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高金龍、楊益源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高金龍、楊益源就附表一編號11所涉詐欺犯行,被告陳致諭、高金龍就附表一編號12、13所涉詐欺犯行,各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陳致諭就附表一編號2、5、8、9、12至15所為8次詐欺犯行、被告高金龍就附表一編號1、3、4、7、10至13、16至18所為11次詐欺犯行、被告楊益源就附表一編號6、11、19至29所為13次詐欺犯行,均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所侵害者亦為不同個人之財產法益,各應予分論併罰。
(二)經查,被告陳致諭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0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其所犯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期刑。
(三)至於附表一編號11部分,被告高金龍、楊益源雖已著手行為之實行,惟未生既遂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明知渠等均無合法證照,不具換裝瓦斯開關、管線之資格,竟仍冒充瓦斯公司人員至各被害人住處行騙,擅自換裝瓦斯開關、管線,藉此牟利,渠等犯行遍布臺北市北投區、士林區、內湖區、南港區,受害人數眾多,除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外,亦對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生潛在之危險,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惟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能坦認犯行,可認已有悔悟之心,被告陳致諭更已退回因詐欺所取得之財物與各被害人,與之達成和解,有卷附和解書7紙可參,且被告陳致諭詐得之財物為27,920元,被告高金龍詐得之財物為33,930元,被告楊益源詐得之財物為28,520元,針對各被告對各被害人施行詐術之次數,以被告陳致諭較少、被告高金龍較多及被告楊益源最多次之狀態及各被害人之財產損害,暨被告3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應執行之刑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五)末查扣案物品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致諭所有,如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為被告高金龍所有,如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為被告楊益源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足稽;其中附表二編號6、7之手機及
sim卡與編號39之手機,分別經被告陳致諭、楊益源用以佯裝欣湖天然氣公司、陽明山瓦斯公司員工與受害客戶聯絡,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5、編號27至編號29、編號31至編號34、編號36、編號38至編號42之各該物品,分別為被告3人於本件各次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編號30、35之空白工作證係預備將來冒充欣湖天然氣公司、陽明山瓦斯公司員工時製作工作證使用,編號37之空白申購單係預備供詐騙被害人時出具之收據,均係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陳致諭、高金龍、楊益源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無訛,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26之手機,據被告高金龍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係自己個人聯絡用,非供詐騙所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7頁反面),且無證據證明與本件各詐欺犯行有關,亦難謂係供犯罪所用或所得、所生或預備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附表一┌──┬──────┬────┬───────┬──────────────┬─────┬─────┬──────────────┐│編號│時間│被害人│地點│行騙手法│詐騙金額│行為人│主文│││││││(元)│││├──┼──────┼────┼───────┼──────────────┼─────┼─────┼──────────────┤│1│99年8月10日│林鉅岳│臺北市北投區吉│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25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利街280巷27弄│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陽明山瓦│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21號│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線││斯企業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告訴│││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林鉅岳購買全自動保險開關1│││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組(含鐵製瓦斯管1條)。│││均沒收。│├──┼──────┼────┼───────┼──────────────┼─────┼─────┼──────────────┤│2│100年9月15日│ 陳小菁 │臺北市內 湖環山 │被告陳致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3,960│陳致諭│陳致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害人)│路2段53巷1弄1│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1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害人陳小菁購買全自動保險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關2組。│││示之物均沒收。│├──┼──────┼────┼───────┼──────────────┼─────┼─────┼──────────────┤│3│100年9月29日│陳張寶玉│臺北市南港區忠│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8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孝東路6段225巷│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6弄12號2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陳張寶玉購買全自動保險│││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開關1組。│││均沒收。│├──┼──────┼────┼───────┼──────────────┼─────┼─────┼──────────────┤│4│100年10月11│陳淑媛│臺北市南港區研│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8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究院路段2巷10│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1號3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陳淑媛購買全自動保險開│││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關1組。│││均沒收。│├──┼──────┼────┼───────┼──────────────┼─────┼─────┼──────────────┤│5│100年10月28│吳家瑋│臺北市內湖區東│被告陳致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80│陳致諭│陳致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湖路119巷49號│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20號4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告訴人吳家瑋購買全自動保險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關1組。│││示之物均沒收。│├──┼──────┼────┼───────┼──────────────┼─────┼─────┼──────────────┤│6│100年10月28│ 謝小溪 │臺北市內湖區康│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8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被害人)│樂街72巷17弄74│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號5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被害人謝小溪購買全自動保險開│││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關1組。│││均沒收。│├──┼──────┼────┼───────┼──────────────┼─────┼─────┼──────────────┤│7│100年11月14│肖麗華│臺北市內湖區新│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0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民路380巷4弄8│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之1號3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肖麗華購買超流量遮斷器│││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1組。│││均沒收。│├──┼──────┼────┼───────┼──────────────┼─────┼─────┼──────────────┤│8│100年11月19│黃鈺芳│臺北市南港區富│被告陳致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300│陳致諭│陳致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康街1巷16弄18│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1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告訴人黃鈺芳購買全自動保險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關1組。│││示之物均沒收。│├──┼──────┼────┼───────┼──────────────┼─────┼─────┼──────────────┤│9│100年11月24│張李月嬌│臺北市南港區舊│被告陳致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800│陳致諭│陳致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庄街1段145巷6│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10號3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查瓦斯,以熱水器安全開關損壞│││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為由,詐騙告訴人張李月嬌購買│││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全自動保險開關1組。│││示之物均沒收。│├──┼──────┼────┼───────┼──────────────┼─────┼─────┼──────────────┤│10│100年11月25│葉世炯│臺北市內湖區康│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8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樂街186巷6號3│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葉世炯購買超流量遮斷器│││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1組。│││均沒收。│├──┼──────┼────┼───────┼──────────────┼─────┼─────┼──────────────┤│11│100年11月29│黃美珠│臺北市內湖區康│被告高金龍、楊益源基於共同意│0│高金龍、楊│高金龍、楊益源共同意圖為自己│││日│(被害人)│樂街111巷27號3│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益源│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樓│絡,身著制服,自稱欣湖天然氣││(欣湖企業│之物交付,均未遂,各處有期徒││││││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斯,以瓦││社)│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斯漏氣為由,詐騙被害人黃美珠│││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購買5,000元之全自動保險開關│││二編號17至編號25、編號27至編││││││1組,而為詐欺行為之分擔,但│││號41所示之物均沒收。││││││被害人黃美珠拒絕,致未得逞。││││├──┼──────┼────┼───────┼──────────────┼─────┼─────┼──────────────┤│12│100年12月22│林菁│臺北市內湖區星│被告高金龍、陳致諭基於共同意│8,940│高金龍、陳│陳致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告訴人)│雲街146號5樓│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致諭(欣湖│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絡,身著制服,自稱欣湖天然氣││企業社)│,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斯,以瓦│││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斯漏氣為由,詐騙告訴人 林菁購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買全自動保險開關3組,而為詐│││25所示之物均沒收。││││││欺行為之分擔。│││高金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13│100年12月23│ 郭徐素娥 │臺北市內湖區內│被告高金龍、陳致諭基於共同意│2,980│高金龍、陳│陳致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日│(告訴人)│湖路3段72巷39│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致諭│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5樓│絡,身著制服,自稱欣湖天然氣││(欣湖企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斯,以瓦││社)│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斯漏氣為由,詐騙告訴人郭徐素│││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娥購買全自動保險開關1組,而│││25所示之物均沒收。││││││為詐欺行為之分擔。│││高金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5所示│││││││││之物均沒收。│├──┼──────┼────┼───────┼──────────────┼─────┼─────┼──────────────┤│14│100年12月24│曹芳華│臺北市內湖區新│被告陳致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80│陳致諭│陳致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明路361巷15號│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告訴人曹芳華購買全自動保險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關1組。│││示之物均沒收。│├──┼──────┼────┼───────┼──────────────┼─────┼─────┼──────────────┤│15│100年12月26│李玉芳│臺北市內湖區內│被告陳致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80│陳致諭│陳致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湖路3段60巷12│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其子李│61號│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紘 )││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告訴人李玉芳之子 李金紘 購買超│││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6所││││││流量遮斷器1組。│││示之物均沒收。│├──┼──────┼────┼───────┼──────────────┼─────┼─────┼──────────────┤│16│100年12月27│張秋謹│臺北市內 湖區麗 │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8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山街145巷8號5│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張秋謹購買超流量遮斷器│││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1組。│││均沒收。│├──┼──────┼────┼───────┼──────────────┼─────┼─────┼──────────────┤│17│100年12月31│曾靖惠│臺北市內湖區成│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8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日│(告訴人)│功路4段182巷6│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13號5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曾靖惠購買全自動保險開│││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關1組。│││均沒收。│├──┼──────┼────┼───────┼──────────────┼─────┼─────┼──────────────┤│18│101年1月2日│王國任│臺北市內湖區內│被告高金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5,960│高金龍│高金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湖路3段72巷45│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樓│稱欣湖天然氣瓦斯公司人員來檢││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查瓦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王國任購買全自動保險開│││附表二編號17至編號25所示之物││││││關2組。│││均沒收。│├──┼──────┼────┼───────┼──────────────┼─────┼─────┼──────────────┤│19│97年10月7日│周佳怡│臺北市士林區葫│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蘆街135巷15弄6│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陽明山企│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號│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業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告訴│││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周佳怡購買自動遮斷保險開關│││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1組。│││均沒收。│├──┼──────┼────┼───────┼──────────────┼─────┼─────┼──────────────┤│20│97年10月17日│ 王學良 │臺北市北投區文│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5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害人)│化三路37號│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陽明山企│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業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被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王學良購買自動遮斷保險開關│││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2組。│││均沒收。│├──┼──────┼────┼───────┼──────────────┼─────┼─────┼──────────────┤│21│98年5月2日│ 田李腰 │臺北市內湖區康│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8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害人)│寧路三段189巷│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93弄1號9樓│稱欣湖天然氣公司人員來檢查瓦││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被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田李腰購買超流量遮斷保險開│││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關1組。│││均沒收。│├──┼──────┼────┼───────┼──────────────┼─────┼─────┼──────────────┤│22│98年5月9日│ 吳王金足 │臺北市內湖區安│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8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害人)│ 康路 315巷21號2│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樓│稱欣湖天然氣公司人員來檢查瓦││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被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吳王金足購買超流量遮斷保險│││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開關1組。│││均沒收。│├──┼──────┼────┼───────┼──────────────┼─────┼─────┼──────────────┤│23│98年5月13日│詹月秀│臺北市內湖區成│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8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功路4段61巷21│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號2樓│稱欣湖天然氣公司人員來檢查瓦││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告訴│││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詹月秀購買超流量遮斷保險開│││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關1組。│││均沒收。│├──┼──────┼────┼───────┼──────────────┼─────┼─────┼──────────────┤│24│98年5月14日│陳聖凱│臺北市內湖區星│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5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雲街16巷15號│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稱欣湖天然氣公司人員來檢查瓦││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開關老舊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告訴人陳聖凱購買超流量遮斷保│││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險開關1組。│││均沒收。│├──┼──────┼────┼───────┼──────────────┼─────┼─────┼──────────────┤│25│97年10月17日│ 林吳淑英 │臺北市北投區中│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2,9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央北路二段95巷│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陽明山企│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1弄13號4樓│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業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告訴│││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林吳淑英購買自動遮斷保險開│││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關1組。│││均沒收。│├──┼──────┼────┼───────┼──────────────┼─────┼─────┼──────────────┤│26│97年10月18日│ 劉陳雲美 │臺北市北投區大│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業路280巷9弄5│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陽明山企│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號2樓│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業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告訴│││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劉陳雲美購買超流量遮斷保險│││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開關1組。│││均沒收。│├──┼──────┼────┼───────┼──────────────┼─────┼─────┼──────────────┤│27│97年10月21日│ 盧林惠卿 │臺北市北投區立│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3,8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害人)│農街1段279巷4│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陽明山企│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弄4號│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業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被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盧林惠卿購買自動遮斷保險開│││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關2組。│││均沒收。│├──┼──────┼────┼───────┼──────────────┼─────┼─────┼──────────────┤│28│97年10月23日│陳慧蓉│臺北市北投區崇│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9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告訴人)│仁路1段157之2│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陽明山企│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號4樓│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業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開關老舊為由,詐騙│││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被害人陳慧蓉購買超流量遮斷保│││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險開關1組。│││均沒收。│├──┼──────┼────┼───────┼──────────────┼─────┼─────┼──────────────┤│29│98年5月14日│ 楊元一 │臺北市內湖區星│被告楊益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200│楊益源│楊益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被害人)│雲街68巷4號2樓│所有之詐欺犯意,身著制服,自││(欣湖企業│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稱陽明山瓦斯公司人員來檢查瓦││社)│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斯,以瓦斯漏氣為由,詐騙被害│││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人楊元一購買超流量遮斷保險開│││附表二編號27至編號42所示之物││││││關1組。│││均沒收。│└──┴──────┴────┴───────┴──────────────┴─────┴─────┴──────────────┘附表二┌───┬──────────────┬──────┬──────┬─────┐│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1│被告陳致諭欣湖企業社工作證│張│1│陳致諭│├───┼──────────────┼──────┼──────┼─────┤│2│瓦斯檢測器│臺│1│同上│├───┼──────────────┼──────┼──────┼─────┤│3│欣湖企業社印章│枚│1│同上│├───┼──────────────┼──────┼──────┼─────┤│4│欣湖企業社工作證│批│1│同上│├───┼──────────────┼──────┼──────┼─────┤│5│陽明山瓦斯企業社工作證│批│1│同上│├───┼──────────────┼──────┼──────┼─────┤│6│0000000000門號手機(含SIM卡)│支│1│同上│├───┼──────────────┼──────┼──────┼─────┤│7│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張│2│同上│││)││││├───┼──────────────┼──────┼──────┼─────┤│8│流量開關│組│33│同上│├───┼──────────────┼──────┼──────┼─────┤│9│自動遮斷保險開關貼紙│批│1│同上│├───┼──────────────┼──────┼──────┼─────┤│10│欣湖企業社制服(含帽子)│套│1│同上│├───┼──────────────┼──────┼──────┼─────┤│11│瓦斯軟管│條│3│同上│├───┼──────────────┼──────┼──────┼─────┤│12│工具背包(含工具1批)│組│1│同上│├───┼──────────────┼──────┼──────┼─────┤│13│欣湖企業社服務通知單│批│1│同上│├───┼──────────────┼──────┼──────┼─────┤│14│瓦斯安全設備保證書│批│1│同上│├───┼──────────────┼──────┼──────┼─────┤│15│瓦斯安全設備介紹說明資料│冊│1│同上│├───┼──────────────┼──────┼──────┼─────┤│16│欣湖企業社申購單│本│1│同上│├───┼──────────────┼──────┼──────┼─────┤│17│瓦斯偵測器│臺│1│高金龍│├───┼──────────────┼──────┼──────┼─────┤│18│欣湖企業社服務通知單│張│120│同上│├───┼──────────────┼──────┼──────┼─────┤│19│蓋電話號碼印章│個│1│同上│├───┼──────────────┼──────┼──────┼─────┤│20│欣湖企業社工作證│張│1│同上│├───┼──────────────┼──────┼──────┼─────┤│21│欣湖企業社制服│套│1│同上│├───┼──────────────┼──────┼──────┼─────┤│22│超流量遮斷器開關│個│26│同上│├───┼──────────────┼──────┼──────┼─────┤│23│全自動保險開關│個│18│同上│├───┼──────────────┼──────┼──────┼─────┤│24│收據│張│1│同上│├───┼──────────────┼──────┼──────┼─────┤│25│瓦斯管(PVC鋼絲管)│捲│3│同上│├───┼──────────────┼──────┼──────┼─────┤│26│Nokia手機│支│1│同上│├───┼──────────────┼──────┼──────┼─────┤│27│陽明山瓦斯企業社管路申購單│本│2│楊益源│├───┼──────────────┼──────┼──────┼─────┤│28│97年9、10月二聯式發票│本│2│同上│├───┼──────────────┼──────┼──────┼─────┤│29│陽明山瓦斯企業社保證書│張│1│同上│││(瓦斯遮斷器)││││├───┼──────────────┼──────┼──────┼─────┤│30│陽明山瓦斯企業社空白工作證│盒│1│同上│├───┼──────────────┼──────┼──────┼─────┤│31│連續職名章│組│1│同上│││(工程部組長楊益源)││││├───┼──────────────┼──────┼──────┼─────┤│32│陽明山瓦斯企業社發票章│只│2│同上│├───┼──────────────┼──────┼──────┼─────┤│33│數字章及印泥、印臺│組│1│同上│├───┼──────────────┼──────┼──────┼─────┤│34│陽明山瓦斯企業社商業登記公文│份│1│同上│├───┼──────────────┼──────┼──────┼─────┤│35│欣湖企業社空白工作證│盒│2│同上│├───┼──────────────┼──────┼──────┼─────┤│36│欣湖企業社工作證│張│1│同上│││(貼有相片、職稱)││││├───┼──────────────┼──────┼──────┼─────┤│37│欣湖企業社申購單(空白)│本│2│同上│├───┼──────────────┼──────┼──────┼─────┤│38│欣湖企業社申購單(內有被害人│份│1│同上│││資料)││││├───┼──────────────┼──────┼──────┼─────┤│39│三星牌手機(0000000000)│支│1│同上│├───┼──────────────┼──────┼──────┼─────┤│40│空白瓦斯安全設備保證書│疊│1│同上│├───┼──────────────┼──────┼──────┼─────┤│41│自動遮斷保險開關貼紙│份│1│同上│├───┼──────────────┼──────┼──────┼─────┤│42│陽明山瓦斯企業社工作證│張│1│同上│││(貼有相片、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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