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全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全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全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1年6月、3年6月、3年8月、2年、1年4月、1年2月、1年6月、1年
2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
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88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
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8821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