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易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易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易君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於10
6年6月17日,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易君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
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各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03年12月29日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02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月1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7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3701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70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0頁)。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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