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6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現金卡部分新台幣伍拾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拾玖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信用卡部分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
幣捌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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