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財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利財仁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利財仁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關於「犯意」之記載前補充「接續」,第4行關於「向 鍾崑光 」之記載前補充「在鍾崑光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之住處內,」,第6行關於「103萬」之記載更正為「133萬」,第7行關於「與鍾崑光」之記載前補充「之現金」;證據清單編號㈢內關於「上述3名芭樂票」之記載更正為「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 古宥銘歐秀美施基美 之支票退票及遭拒紀錄」;暨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次按多次之數行為,倘各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且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健全通念,咸認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適宜視為一個行為較為合理,使各舉動構成一單一之犯罪行為,給予一個法律評價,係屬學理上所稱之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自民國102年3月10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先後5次以同一手段向被害人鍾崑光詐取金錢,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借款予被告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被害人於警偵訊所為證詞為憑,是被告上開數次向被害人詐取金錢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之詐欺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檢察官聲請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恰,附此敘明。至於檢察官聲請意旨雖漏未敘及就被告持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向被害人詐取金錢之犯罪事實,惟因此部分事實與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故該漏未論及部分亦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亦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私利,明知自己並無還錢之意願及能力,竟持俗稱「芭樂票」之支票取信於被害人,陸續向被害人詐取金錢,且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33萬6,000元,已使成被害人受有甚鉅之財產上損害,殊值非難,且其犯後否認犯行,又迄未賠償被害人分文,犯後態度欠佳,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所獲利益、素行尚可(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票載發票日│付款銀行│退票日│││││(新臺幣)││││├──┼───┼─────┼──────┼───────┼─────┼───────┤│1│古宥銘│TKA0000000│18萬6,000元│102年3月10日│高雄市第三│102年3月14日│││││││信用合作社││├──┼───┼─────┼──────┼───────┼─────┼───────┤│2│歐秀美│LR0000000│35萬元│102年3月20日│合作金庫商│102年3月21日│││││││業銀行││├──┼───┼─────┼──────┼───────┼─────┼───────┤│3│施基美│LR0000000│30萬元│102年4月10日│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10日│││││││業銀行││├──┼───┼─────┼──────┼───────┼─────┼───────┤│4│施基美│LR0000000│30萬元│102年4月20日│合作金庫商│102年4月22日│││││││業銀行││├──┼───┼─────┼──────┼───────┼─────┼───────┤│5│施基美│LR0000000│20萬元│102年4月30日│合作金庫商│102年月日│││││││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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