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建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邱李季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 倪瑞麟 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鍾任賜法官李錦美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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