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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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8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告兆泓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滄琦 被告 林聖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羅尹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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