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29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晏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晏萍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劉晏萍於民國94年4月28日出境,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