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楊峻吉 被告 吳佳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