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3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110年度婚字第538號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確認離婚無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達
法官顧仁彧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瑋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