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即本院為刑事簡易判決(本院95年度簡字第4073號)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被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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