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60號原告 周榮源 即中榮飼料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盈竹
參加人養鴿家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心福 (董事)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養鴿家實業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2年12月16日以「養鴿家」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書籍、簿本、圖畫冊、手冊、雜誌、寫真集、書刊、寫生簿、...、印刷刊物、刊物、年鑑、資料手冊、廣告畫刊、月刊」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養鴿家實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4款及第16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以98年7月21日中台評字第940268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月13日經訴字第099060501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養鴿家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養鴿家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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