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原告日商‧精工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平栗哲夫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村野晃一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6年8月31日以「株式會社セイユ-アドンス\\SeikoadvanceLtd.\\SPDevice(color)」商標(其中商標圖樣上之「株式會社」、「Ltd.」聲明不專用),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類之「染料、顏料、塗料、印刷用油墨、繪畫用顏料、塗裝裝潢印刷美術用金屬箔、塗裝裝潢印刷美術用金屬粉、防鏽油脂」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商‧精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後段之規定,以98年8月28日中台異字第97106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號『株式會社セイユ-アドンス\\SeikoadvanceLtd.\\SPDevice(color)』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2月8日經訴字第0980612247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