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戴碧岐
被 告 洪福裕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19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
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玖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6月26日向伊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
付款,若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金額時,即按年息12.8
3%計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00年7月26日止
,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賬單查詢、戶口查詢、逾期未繳款
月報表、約定條款修正通知書、約定條款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