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勝因犯詐欺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國勝前因犯詐欺等罪,分別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廖國勝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