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80號原告 王永河 被告 劉哲延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
503號刑事判決判處徒刑在案,原告固於該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0月8日宣判,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無訛,而原告係於108年9月26日具狀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證,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上開法律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官怡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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