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1號聲請人 陳地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明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3-SD-25286-611000002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5-SX-8924-5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