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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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樓B室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28公克)及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各為0.43公克)尚未處理,且海洛因、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7年5月11日、CH/2008/50048號鑑定書1件存卷可參。復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亦有上開鑑定書2紙附卷可參,聲請意旨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28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3公克)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