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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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282號債權人庚○○債權人甲○○債權人己○○債權人乙○○債權人戊○○債權人丁○○債權人丙○○債務人笙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庚○○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肆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壹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己○○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零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