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屏東縣竹田鄉公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