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交簡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洪偉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楊建新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裁定更正本院於104年10月05日所為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刑事簡易判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第9頁第10行關於「本院骨科門診」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外科門診」云云。
二、查本院於104年10月05日所為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9號刑事簡易判決理由四中所載:「……本院骨科門診……」,係依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函覆之內容所為引述,並未誤寫或誤引,再參諸該院於103年08月07日所出具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就「科別」確記載為「骨科」無誤,該院上開函覆內容並無誤寫情形。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該項記載,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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