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秉鈞 被告 林陳素花
林河基 黃林清蘭 林瑛 林瑞美 林壯昶 林壯栢 林壯栱 陳信雄 吳享河 吳金灼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同共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1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