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76號再審原告 陳鳳安 再審原告 陳傳銘 再審原告 陳欽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琪陳祺憲蔡桂榮陳添丁陳王梅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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