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2,7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