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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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991號原告 王鳳梅 被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號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附民字第33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