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61號上訴人 薛玉秀 兼訴訟代理人 劉政雄 上訴人 余劉美美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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