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甲000000000000經本院法官訊問後,雖矢口否認犯行,然本件有被害人乙○○警、偵訊之指證,被告係當場為警員逮捕,其犯罪嫌疑重大,其在台雖有工作居所,然其隨時可離境,且經本院聯繫被告在台工作之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表示不願為被告具保及負看管責任,是被告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9年6月28日起實施羈押。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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