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7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相對人即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逸軒律師
一、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伍仟參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