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美 代理人 陳伊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秉芳┌──────────────────────────────────────────────────────────────────┐│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47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是我百貨服飾有限公││104年9月1日││50,000元│TH0000000││││司 褚榮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