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1號債權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邱福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權證明文件。
二、依台端提出之分配表所示,其債權人為 林榮杰 ,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