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游舒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受扶養人 姜素蘭鄒宥嫻 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並說明保險契約之種類。
十、提出法定格式債權(務)人清冊(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關於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關於債務人清冊,則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十一、租賃契約書及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提出之租約訂約人並非聲請人,且亦無聲請人支付租約之證明。
十二、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三、上開資料請另提出繕本1份。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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